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全台寺廟百科
法規公告·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 ...
中華民國84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4316號令公布全文52條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30號令修正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5871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增訂第59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82711號令修正公布第8、2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111號令修正公布第8、18條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271號令增訂公布第29條之1、第49條之1條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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