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 全台寺廟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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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人事室.最後更新日期:2018-01-08.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0462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3條.第一條本條例依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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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462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
第一條 本條例依內政部組織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內政部營建署 (以下簡稱本署) 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全國土地綜合開發計畫之策劃事項。 二、關於區域計畫之規劃、審核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市鄉計畫、舊市鎮更新、新市區開發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都會地區建設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新市鎮開發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國民住宅興建與管理之策劃、審核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國家公園之規劃、建設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保護自然環境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九、關於建築管理之督導與建築技術、建築材料之研究及審核事項。 十、關於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建築業、鑿井業、建築師及有關營建之土壤鑽探業、工程顧問公司暨專業技師等之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市區道路、自來水、下水道、市區公園建設之督導事項。 十二、關於工程受益費、工程計畫及徵收範圍之審核、督導事項。 十三、關於工程招標制度之推行及督導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營建行政事項。
第三條 本署設綜合計畫組、都市計畫組、國民住宅組、國家公園組、建築管理組、公共工程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五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六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專門委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六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至四人,技正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技正八人,視察二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科長十四人至十八人,專員四人至六人,編審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二人至三十人,科員十二人至十八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五人,科員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