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 | 全台寺廟百科
大陸法系的戒嚴法是一部單一的成文法典,它的內容有積極和消極兩種意義,消極的停止平常法規的效力,積極的賦予軍事機關掌管行政及司法事務的權限。所以戒嚴法是規定於外患或內亂之際,暫停常法,而將部分司法及行政權力委諸軍事機關處理的法律。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在發生嚴重危及國家的統一、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安全的動亂、暴亂或者嚴重騷亂,不採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緊急狀態時,國家可以決定實行戒嚴。」。日本明治《戒嚴令》,其第一條即規定:「戒嚴令乃戰時或事變之際,以兵力警戒全國或某一地方之法律。」
英美法系編輯英美國家的戒嚴法(Martial Law)是習慣成規,所以其含義不定。霍資華斯在其《戒嚴法歷史之研究》(Martial Law Historically Considered)中探討了戒嚴法的原始意義:「戒嚴法就是軍中元帥(Marshall)與監軍保安官(Constable)所組法庭適用之法規」。美國學者阮欽(Robert S. Rankin)從字面上分析了戒嚴法的本義:「Martial」一詞的來源有二:第一,它是「Marshal」的音誤,而「Martial Law」即「Marshal Law」,意思是軍中元帥所適用的法規;第二,「Martial」即拉丁文中的「Martialis」,而「Martialis」為「附屬於戰爭」(「Pertaining to War」)之意,故「Martial Law」就是「戰爭法」(Law of War)。
根據《牛津法律大辭典》的解釋,「Martial Law」一詞被翻譯為「軍事管制法」,它的含義是「指根據皇家特權令適用於暫時由英王軍隊占領的外國領土的法律。除被占領土的普通法院經同意繼續存在和執行法律外,執法權由軍事法庭或軍事裁判庭根據占領軍的軍事當局所確立的規則行使」,「當一國處在戰爭狀態,或存在叛亂,入侵及其他嚴重的社會動亂時,軍事管制法可以作為例外在本國內部實施,以取代平時的政府和執法機關。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權由軍事法庭和軍事裁判庭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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