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國有土地,有何後果及如何處理? | 全台寺廟百科
2021年6月18日—(一)免收:執行機關以「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前,占用人自行騰空交還,或配合依限騰空交還者,免收使用補償金。占用人申請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
占用國有土地,有何後果及如何處理?
文◎ 李永然律師
一、國有土地是公有土地的一種:
我國是容許土地私有的國家,土地所有權除「私人」所有外,依《土地法》第4條規定,還有「公有土地」,包括「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土地」。國有土地適用《國有財產法》,其尚可為「國有公用土地」、「國有非公用土地」(註1)。
二、私人占用國有土地,有何法律後果?
首先民眾必須瞭解「無權占用」國有土地,涉及《刑法》第320條的「竊佔罪」,最重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另外在民事上,則構成「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管理機構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追還「不當利得」。並請求騰空遷讓(《民法》第767條)。
又占用國有土地如果該土地屬於「公用土地」,則一律按上述規定處理;如果是屬於「非公用土地」,管理機關也可以依上述規定處理,但仍可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及《國有財產法》的相關規定,尋求較為有利於民眾的方式處理。
三、私人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可以如何處理?
其次,私人如無權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於管理機關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占用之私人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註2)時,於有下列情事時,可以請求「免收」、「減半計收」或「緩收」,現分述如下:
(一)免收:執行機關以「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前,占用人自行騰空交還,或配合依限騰空交還者,免收使用補償金。占用人申請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經行政院核淮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免收使用補償金。
(二)減半計收:執行機關以「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前,占用人自行騰空交還時間已逾執行機關所限期日者;或執行機關以「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於「第一審法院判決」前,占用人自行騰空交還,經「撤回訴訟」或「和解」者,使用補償金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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